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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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际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国际商会辽宁商会(辽宁省国际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LIAONING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是由在辽宁依法设立的从事国际经贸、投资、合作和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地区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开展促进中外贸易、投资、商事法律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为会员开展国际经贸合作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向中外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反映辽宁工商界的利益诉求及政策建议,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和推广,维护公平贸易秩序;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倡导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推动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和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辽宁省分会(辽宁省贸促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6号甲。邮政编码:11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参加境外展览会,协助会员企业用好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二)为会员企业优质高效办理原产地证、优惠原产地证、ATA、自由销售证明书、出口商品品牌证明书等业务;

  (三)提供法律咨询、贸易摩擦预警、仲裁等商法服务;

  (四)提供快速精准的国际间经贸、政策、商机、投资、合作信息;

  (五)利用辽宁省贸促会与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处、商协会组织、国际企业工作时机推介会员企业,利用贸促外联渠道宣传会员企业品牌和产品信息;

  (六)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会、洽谈会、论坛和高访团组出访等外事商务活动;

  (七)定期组织会员企业间的座谈联谊活动;

  (八)举办各类专业免费培训;

  (九)向中国国际商会12个专业委员会推荐委员、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使会员企业代表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等;

  (十)为辽宁省国际商会副会长单位授牌,为副会长、理事颁发证书,提供定制服务,提升会员企业知名度。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长审核;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依照程序自由退会的权利,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副会长、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人选须由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批准;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候选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贸促会党组任命,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经理事会授权,审核新会员入会;

  (五)提名会员成为理事候选单位。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由业务主管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1月13日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